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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厂房租赁合同 篇6

2024-07-18 来源:步旅网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位于长城物流附近租赁给乙方作为厂房使用。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双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租赁、用途。

  1、厂房租赁期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使用。乙方不得使用厂房从事违法活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交纳押金1000元;

  2、厂房半年租金为4400元(大写:肆仟肆佰元整)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乙方在租住时产生的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与装修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第七条房屋的转租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要,应向未违约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第九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用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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