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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绩效考核方案 篇22

2024-07-18 来源:步旅网

  为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工作人员的潜能,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通过运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方法,来判断职工是否正确地履行了职能,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职工、帮助职工改进和利用考核结果的过程。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科学考核,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推动以人为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提高工作效能。

  二、分配原则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将干部职工的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量、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要向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表现,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法,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考核对象

  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不在编人员(编外人员)为被考核对象。

  四、考核内容

  对职工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群众观念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以及相关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等。主要从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3、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工作态度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及从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4、绩:即工作业绩。主要从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情况、工作质量、业绩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5、廉:指廉洁从政表现。主要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五、考核标准和等次

  考核标准:以被考核人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

  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2、称职(合格):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3、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4、不称职(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六、考核量化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各部分的比重为“德”占20分、“能”占25分、“勤”占10分、“绩”占35分、“廉”占10分。其中100—82分可推荐为优秀,81—62分确定为称职,61—41分确定为基本称职,40分及其以下确定为不称职。

  2、年终考核加分标准:在完成规定的具体工作基础上,对表现突出获得奖励者进行加分,工行委1分、州级2分、省级3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计算,其分值纳入年终考核得分一并计算。

  七、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基础性绩效工资核定。基础绩效工资是指从个人工作性补贴中扣除的570元/月及第13个月工资数,第13个月工资按照上年度工资为基数,上年度考录人员可纳入核算范围。

  (二)实行绩效工资后,事业编制和在岗不在编人员(编外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即冬季取暖费补贴、职工交通费补贴、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等项目,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定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自行建立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发放离退休费的基数。实施绩效工资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按照平时考核不限次数,每年年底整体考核的办法实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本年度绩效考核原则在本年度年底前考核完毕,新聘用人员从聘用试用期结束后起开始计算绩效工资。考核结束后,

  根据考核办法发放绩效工资。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确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合格。

  (三)受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参加考核,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合格。

  (五)符合离岗待退条件,经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的,年度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1、职工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依照相关规定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绩效(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2、职工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财政预算标准兑现绩效工资或工作性补贴。

  3、职工在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次年不得晋升职务。

  ②按照财政预算标准的60%兑现工作性补贴。

  4、职工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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