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和《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区中小学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深化教育改革,规范办学行为,优化学校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优质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评估在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中的激励、导向作用,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不断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夯实教育基础,提升学校的办学效益和水平,有效促进我区教育整体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评估内容和标准
本方案的督导考核内容共分为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六大部分,每部分细分若干项具体指标,分别予以一定分值;同时,加设奖励分。
(一)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10分)
主要考察学校的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二)领导班子建设(10分)
主要考察班子建设、班子成员的工作实绩(包括所任学科成绩、听课情况等)、治校方略、管理措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内容。
(三)教师队伍建设(10分)
主要考察学校在师资配置、师德师风建设、业务能力培养,教师考核评价工作等情况。
(四)学校管理(18分)
主要考察学校安全工作、课程计划、学籍管理、财务后勤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和推进学校特色教育等工作情况。
(五)教育教学管理(24分)
主要考察教学常规管理、校本教研、德育团队工作、功能场室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远程教育资源利用情况、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学生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情况等。
(六)教学质量(28分)
主要考察学校在巩固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措施、加工能力、成效、重点指标完成情况。(测试成绩以高考、中考、小学质量监测及市、区统考统评科目为主)
(七)奖励分(5分)
根据学校集体或教师个人取得的荣誉,给予奖励分。
三、评估程序
区教育局将从20xx年秋季起,组织评估组或委托第三方采用不定期的形式深入各学校,通过察看校容校貌、听取汇报、专访教师、查阅日常工作台账等方式,对照评估内容进行全面督导评估,并印发评估通报(每学年评估一次)。
四、结果运用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分至90分以下)、合格(60分至75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10%。
(二)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班子成员的工作绩效,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评优、评先、提拔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为“不合格”的学校,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调整,学校主要领导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检讨。任职学校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校长,予以免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督导评估工作在推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按督导评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订完备的工作计划,加强班子建设,管好教师队伍,加大教研工作力度,在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下足功夫,为提升我区教育整体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蔡奋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广同志兼任,成员在有关股室及学校责任督学中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