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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二手车买卖合同书 篇2

2024-07-18 来源:步旅网

  卖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证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证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

  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车主名称: ;车牌号码: ;

  厂牌型号: ;车辆类型: ;

  发动机号: ;车架号: ;

  车身颜色: ;

  初次登记日期 ; 登记证号 ;

  行使里程 km ; 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排放标准 ;

  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证号 (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 年 月(证号 )

  车辆保险险种 ;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配 臵 ;

  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车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 。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他费用)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支付时间、方式

  买方应于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日,向卖方支付交易车辆的价款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过户手续费由 方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 定金

  买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车辆价款的 %(≤20%)人民币 元(小写: 元)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辆价款。

  买方交付定金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交易不成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收受定金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交易不成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负担

  1、双方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

  (1)由卖方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卖方。

  (2)由买方办理过户手续的,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买方。

  (3)双方委托第三方办理的,买卖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该第三方。

  2、卖方应于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日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如是由第三方代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该第三方应于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日向买方交付相关凭证。

  3、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车辆登记过户给买方之前,由卖方承担;在辆登记过户给买方之后,由买方承担。

  本条所指风险负担是指交易的二手车辆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哪一方负担。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自买方提车之时起,由买方承担。但是提车之前产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 2、卖方应当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臵权,同时卖方还应当保证其向买方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3、卖方应向买方充分披露车辆的质量状况,对于车辆出现的质量瑕疵不得隐瞒。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应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未经买方同意的服务项目。

  4、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在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使车辆能够达到安全使用要求。

  5、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如果车辆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在合同履行之前,买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买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买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车辆如果存在权利瑕疵或者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瑕疵,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买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6、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 。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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