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篇5

2024-07-18 来源:步旅网

  征收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单位:乡(镇)村小组(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保障项目用地需要,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峡江县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需依法征收乙方土地,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面积及四至

  1、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积亩,其中水田亩,旱地亩,园地亩,宅基地亩,林地及其他土地亩,未利用土地亩。

  2、甲方征收乙方土地四至是: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补偿费项目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峡江县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甲方应支付乙方以下征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水田每亩 元,旱地每亩 元,园地每亩 元,宅基地每亩 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亩 元,未利用地每亩 元,计人民币元。

  2、安置补助费:水田每亩 元,旱地每亩 元,园地每亩 元,宅基地每亩 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亩 元,未利用地每亩 元,计人民币叁佰玖拾万零贰仟肆佰陆拾肆元伍角元。

  3、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由青苗核实工作组负责调查种类、数量、权属等,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征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元。

  三、付款方式:

  征收土地协议签订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行文请示拨付征地补偿费,经县财政、国土等部门核实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转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截留、挪用。

  四、其他事项

  1、征收县城近期规划区内和巴邱镇规划区内用于城市建设的集体耕地,按征收耕地8%的比例预留土地,用于被征地村组发展生产、村内公益事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解决农民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及就业培训等。

  2、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征地补偿费用后7日内,乙方应清理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净地交给甲方。逾期不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收缴土地。

  3、甲方在告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甲方征收乙方土地,所有权归国家。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及土地被征收所在地乡(镇)政府各持壹份,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勘测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乡(镇)政府代表(签章)

  鉴证单位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