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新佳、邹兴长、罗朝晖、姚毅合伙承包刘永辉所接工程木工班,今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万豪城广场木工班押金贰拾万元,夏新佳出7.5万元,邹兴长出7.5万元,罗朝晖出4万元,姚毅出1万元。
二、姚毅负责财务现金、进帐及支付,夏新佳、邹兴长负责记帐、申领现金。
三、木工班组全部由夏新佳、邹兴长组织人员和管理,管理工资从正式开工至主体封顶发1人每月4000元工资,封顶后至附属工程完工发1人每月1500元工资。
四、木工用机械设备由夏新佳、邹兴长个人出资采购,消耗材料公家报销。
五、所有开支及报销凭证需4人签字,除上述1人管理工资、消耗材料、劳务工资、工伤外,其它开支公家不予报销。
六、除去所有人员工资及开销,利润按四份平分,每人壹份。
七、今后刘永辉所接工程再承包木工班,继续按该协议执行,押金出资再另行协商。
协议签订人:
20xx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