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 职责
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固定资产管理。
2.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要求
3.1.1 各类机动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1.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3.1.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1.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3.1.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3.1.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3.1.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使中不得出现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使,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1.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1.10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1.11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上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3.1.12 车辆与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3.1.13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3.1.14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1.15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3.1.16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3.1.17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1.18 车辆的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1.19 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灵敏、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3.1.20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3.1.21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3.1.22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3.1.23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3.1.2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3.1.25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3.1.26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3.1.27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3.1.28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3.1.29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应坚固,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3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警示标志。
3.1.32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1.34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2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以保证其正常的技术状态。
3.2.3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2.4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3.2.5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经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2.7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2.8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3.2.9 各有关部门在外包厂内运输过程时,应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对供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安全技术检验
3.3.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2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 受检部门如对车辆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3.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厂内机动车辆各项管理规定的现象时,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 形成文件和记录
4.1 《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4.2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3 《车辆事故记录》
4.4 《使用维护修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