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职务:总经理
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水径村石龙坑工业区右边第栋楼
联系电话:2x6,1
被告:电脑(深圳)有限公司
住 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惠明盛工业园第栋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16030.6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11603元,共计人民币127633.6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从x7年3月至x7年8月,被告以向原告发传真定单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塑胶骨架等电子配件,约定由原告送货到被告所在地,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双方变约定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货款的10%违约金。但从x7年6月份开始,被告拖欠应付货款,至x7年1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6030.6元。
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遗憾的是,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所欠货款116030.6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明察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xx年十一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