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租赁房屋坐落于 新都商贸城H楼304室( ),楼房结构: 全框架结构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期自缴纳定金之日算起。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共计 月。
第三条 租金。租金标准: 元/月;大写: 仟 佰 拾元 。
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承租时先支付 个月租金,以后每 个月支付一次。
第二次及以后每次支付房租必须在前次房租使用期满之前提前 一至两 周 支付。 电视费250元/年、网络费 250元/年。租期为一年或一年之内的,承租时一次付清;租期在一年以上的,与每周年的最初一次租金同时付清;卫生费每月 元,物业费每月 元,与水电费一同支付;水电费、煤气费每使用2-3月支付一次,并于接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付清。目前水费 3元/吨,电费0.6元/度,燃气费 1.8 元/立方。收费标准根据当地有关收费标准的变化而变化。电瓶车充电15元/月/辆。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居住。
居住人员姓名以及与承租人的关系:
第五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但可增设家用电器等生活设施。
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房屋内乙方所增设他物的处理方法为:增设他物归乙方所有。另行协商的除外。
第六条 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租赁期限内甲方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15 日书面/口头通知乙方。 第八条 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生意外情况,其法定继承人或直系近亲属可以按照本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必须通知甲方,并变更有关合同事项。
第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的,乙方可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条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有意继续租赁房屋的,应提前30日与甲方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15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1、应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租赁房屋依法具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资格证明,且出租权利证明名称为:身份证; 2、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房屋; 3、负责租赁房屋本身及入户的水电路户外部分的维修(由于乙方的使用而损坏的除外),但以下除外:热水器、电视机、油烟机、空调、灯具、开关、插座、水龙头、水闸等室内家用生活设施,燃气具以及家具;
4、支付因出租房屋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税费;
5、租赁期限届满前确需收回房屋的,应提前15 天 书面/口头 通知乙方; 6、出租房屋应具备一般防盗安全设施,并经乙方认可。
7、提醒乙方及时办理暂住资格手续。
8、甲方有权对房屋、家用生活设施等随时回访,发现家用生活设施、配套设备等损坏,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修理或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
1、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2、应按约定的用途妥善使用并保管租赁房屋及家用生活设施、配套设备; 3、应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
4、应及时支付基于对租赁房屋的使用而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
5、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6、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租租赁房屋;
7、租赁期限届满时,应及时返还租赁房屋及原有的所有家用生活设施、配套设备; 8、租赁期间,乙方发现房屋存在墙体、屋顶、水电路等重大安全隐患影响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并由甲方负责修复,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9、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暂住资格。搞好室内、外卫生,保持墙面、地面、家具、门窗等的清洁;注意邻居关系,不得对邻居产生干扰或损害。
10、有义务维护甲方所提供的房屋、所有生活设施、配套设备,并使之不受损坏并保持清洁;对所使用的所有生活设施、配套设备(指:热水器、电视机、油烟机、空调、灯具、有关水电设备等室内家用生活设施、设备,门窗、燃气具以及家具等 ),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房屋、户外水电路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甲方的原因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按照剩余租期应交租金总额的 10%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如果此违约金高于一个月租金,则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低于一星期的租金,则支付相当于一星期租金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乙方应对基于自身的使用、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租赁房屋及家用生活设施、配套设备等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5、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提供或交付租赁房屋的,应按照所耽误的时间的租金的 2倍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擅自转租租赁房屋给第三人、容留他人,或因无人照料管理,或水电、电器、家具等设施设备使用、管理不当等属于乙方的使用行为、过失或过错等,由此造成的租赁房屋损坏和家用电器、家具等等的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义务,如不能恢复原样则承担赔偿责任;退房前对因自身使用产生的油污、垃圾、污渍等进行清洗与处理,如不能恢复洁净或恢复原样,则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7、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租期未满而退租,已付租金不退,且春节前两个月内不得退租。如果租住未满三个月而退租,押金不退。如果满三个月而未满六个月,押金退一半。如果满六个月,退租时已付租金的剩余部分不足以支付一个月的房租,则以押金补足其不足部分,然后扣除水电费、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剩余的押金。如果退租时扣除水电费、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租金高于押金,则退还剩余租金,押金不退。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补足款额、赔偿损失,以及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押金不退;造成重大损失损害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达 7 天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1000元的; 3、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4、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容留他人居住的。 5、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不及时承担应负责的维修责任或损坏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对邻居造成极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7、卫生做得不好,有不及时打扫和清洗、乱扔垃圾、垃圾与卫生纸等入下水道等不良行为;
8、酗酒以及在床上吸烟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单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迟延交付租赁房屋达15日的;
2、不承担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的; 3、租赁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第十五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地震、雷电、洪水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乙方尽到管理义务并无过失或过错,从而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拆迁而不能实现合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均不违约,租金按实计算。但甲方必须提前天通知乙方。
3、乙方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租赁期间发生偷盗、抢劫、纵火等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 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提供给甲方租房押金4000、3000元。押金既是为了保证乙方对房屋以及相关生活设施的管理与爱护,也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名: 承租人(乙方)签名:
住 所: 工作单位:
身份证: 家庭住所:
电 话: 身 份 证:
家庭电话:
手 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