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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器设备买卖协议书 篇3

2024-07-18 来源:步旅网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

  第一条合同标的要求:______________

  1、设备名称、品牌、型号:______________。

  2、产地、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

  3、质量标准:

  按原厂质量标准,即以说明书为准。说明书所载明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4、技术标准:

  甲方提供的设备为原厂生产、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货物,符合原厂货物的技术标准。双方有技术协议的应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

  第二章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条合同价款:

  1、本合同所列设备台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

  2、该合同价格包括:______________设备主机价、备品备件费,特殊工具配件费,安装调试费、检测费、资料费、培训费、运输费等。

  3、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

  第三条支付方式:

  1、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

  2、第二期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

  3、第三期付款:设备运行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

  4、质量保证金为总价_____%的货款,在设备最终验收后_____年内支付。

  第三章设备验收

  第四条设备的验收程序:

  1、设备预验收在甲方进行,(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设置预验收条款)乙方分别对设备、随机装置和选件(包括辅助设备)等按合同和技术协议、出厂合格证及典型零件加工(加工零件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要求逐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预验收报告,设备可装箱发运。预验收所需试件、仪器、刀具、材料、辅料等均由甲方提供。

  2、设备最终验收在乙方的安装地点,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进行。设备进入现场双方进行开箱交接,甲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按合同约定或甲方合格证、说明书标定的技术参数,进行静态精度指标、动态精度指标、功能、负荷试验等检测验定,形成书面记录,由乙方设备主管部门认定。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有效。若设备在终验收时需要由当地检测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方可使用的,所需费用由方承担。

  如果因乙方原因没有按期验收或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该批设备验收合格(注:该款视情况选择适用)

  第四章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包装

  第五条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按以下第_____方式确定交货时间。

  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交货。

  ⑵于年月日前交货。

  2、交货地点:甲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并卸货。因变更交货地点所增加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指定地点:______________。

  接货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或乙方到甲方所在地提货,提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在发货前天内,甲方用传真给乙方交货计划一份,注明设备和材料的装箱单数量、装箱单单号、项目名称、数量、毛/总重量、大约尺寸、每个包装的体积、装车日期、大约到达时间等,对超大和超重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甲方应确定发货路线,以便乙方作好存货准备。

  第七条包装与标志:

  1、包装应满足长途运输包装箱之要求,包装材料无押金,不返回。

  2、甲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形状和特点进行良好坚固的包装,防止货物受潮、雨淋、生锈、受压、变形、腐蚀和震动等,以便经得起长途运输(同时适合于陆运和海运),以保证货物安全、完整地到达目的地。

  3、甲方应在拆散件及散装的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标签标明装箱单号、主机设备名称以及在组装图上的位置;除上述外,还应该用“备件”“适用工具”来分别标注。

  4、甲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油漆注明:

  装箱单号:______________

  唛头标记:______________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

  箱号、包号:__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___

  毛/净重:______________

  目的站(港):______________

  尺码(长__宽__高mm标注)

  根据货物特点、装卸和运输中的不同要求,甲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标志图案。

  5、若货物重量为或以上,甲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明显地印刷标明常用标记图案,标明“重心点”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迁。

  6、用户现场安装和试车所用的特殊工具、材料及消耗物件应同设备分开,按种类包装,这些物品应尽可能装在不同箱内。

  7、电气设备和仪表应与机械设备分开包装。对组装的和部分组装的电气设备的包装,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在箱外注明。不同箱号的设备应尽可能不混装在一个箱内。

  8、若因甲方不妥善的或不充分的保护而造成的货物锈蚀、损坏、丢失,甲方负责修理、更换或补给,费用甲方自理;因乙方的原因造成以上问题发生,甲方本着合作的态度,也要积极地进行修理、更换或补给,可适当向乙方收费。

  9、每个包装箱将带以下资料:

  份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出厂检查和试验的详细记录套;

  质量保证证明书套。

  第五章技术服务、操作维修培训及质量保证

  第八条乙方在甲方住所地进行设备的预验收时,甲方技术人员要对乙方技术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修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编程及日常机械、电气维护等,并使乙方技术人员能独立操作设备。操作维修培训,在甲方所在地由甲方负责对乙方技术人员进行至少人次,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的操作实习和维修培训。

  第九条甲方负责在乙方现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最终交付使用的全部工作。安装调试的同时,对乙方人员再次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操作培训和维修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编程及日常机械、电器维修和针对典型零件的加工培训。安装及培训的时间一般不超出个工作日(在用户所在地,按日历天计算)。

  第十条甲方对培训的效果和质量负责,应委派经验丰富、合格的技术人员对乙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每人一份。甲方委派的技术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进行撤换。(乙方参加培训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基础)

  第十一条安装、调试,最终验收合格后,以双方在验收合格书签字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机械、电气、液压等部分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12个月或个月,数控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18个月或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提供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及修理服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甲方提供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及修理服务可收取合理的费用。修理服务应做到及时有效,甲方应承诺:

  (1)无论质量保证期内外,在接到用户信息后的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在质量保证期后,仍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乙方所需配件和技术服务,并可收取合理的费用。

  (2)在设备的数控系统软件升级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详实的信息资讯和资料,特别在保修的18个月或个月内发生的软件升级,要给予全部的升级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期内,甲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如果货物的质量或主体设备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设备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索赔。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甲方存在制造质量问题,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甲方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维修和维护服务。如服务延时,乙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甲方对设备的质量(包括外观质量)与配套件的质量负责,凡因制造与配套的问题或包装不良造成运输中设备损坏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保质期内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实行“三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甲方负责维修,并可向乙方适当收费。

  第十六条保修期满后,双方可就有关设备的服务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后,甲方保证在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货。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未提供产品总价值的%交纳违约金,违约期计算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时间。

  第十八条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甲方不能修理或更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由此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甲方还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甲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甲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差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如因甲方安装不善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设备质量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每延期一日,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违约金,同时,甲方的交货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如甲方延期交货超过天,应视为甲方不能交货,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第七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台风和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故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可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受事故影响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对方,并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给或送给另一方。

  第二十五条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影响连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变更协议。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若在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所有的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件送达的,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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