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下称“甲方”):
个人出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1乙方向甲方承租的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座落位置:
房屋编号:
房屋用途:商业用房
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清水房。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乙方承租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用于办公和经营,并可根据办公和经营需要决定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具体用途。
2.2乙方应安全、合理使用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损毁。
2.3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犯罪活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甲方逾期交付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租的,逾期交付时间予以扣除,租赁期限予以相应顺延。
3.3租赁期间,乙方因非己方原因不能使用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若本合同继续履行,则不能使用时间予以扣除,租赁期限予以相应顺延。
3.4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继续出租的,乙方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标的交付:
4.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并保证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用途。
第五条 租金费用:
5.1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租金合计为每月人民币 ,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伍万元整。保证金不计利息。
5.2乙方租金支付方式按季支付,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个月的租金。
5.3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开具租赁业税务发票。
5.4租赁期间,乙方使用本合同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按乙方实际使用数量以及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供水、供电单位制定的水、电价格计算,由乙方承担。
5.5其他涉及使用本合同房屋的相关税、费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 标的修饰:
6.1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以保持其符合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用途,并承担维护、保养和维修费用。
6.2租赁期间,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本合同房屋或者附属设施、设备要求后3日内进行维修;甲方逾期未维修的,乙方可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3因乙方故意损坏或者使用不当损坏本合同房屋或者附属设施、设备的,其维修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6.4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间可对本合同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增设他物,但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亦不得影响房屋的安全,且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相关事项:
7.1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间可免费使用本合同房屋的外墙面和本合同房屋所在大楼屋顶安置招牌或者广告,相关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同意予以积极配合,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2甲方同意乙方可免费在本合同房屋所在大楼屋顶安置卫星接收天线。
7.3甲方同意免费为乙方提供一间不少于 平方米的场所,用于摆放柴油发电机组。
7.4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员工、客户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在甲方所有的或者有权使用的本合同房屋门前场地、院落或者地下场地免费停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甲方逾期交付本合同房屋或者附属设施、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租金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损失。
8.2甲方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维护、保养或者维修义务的,应按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损失。
8.3甲方未及时开具发票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8.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2条约定,造成本合同房屋或者附属设施、设备损毁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第2.1条约定用途和根据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性质合理使用,造成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耗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8.6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租金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政变、动乱、罢工和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因非甲、乙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9.2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迟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本合同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9.3甲、乙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应及时通知对方,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否则,应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0.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10.2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可依法解除。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故意损毁本合同房屋或者附属设施、设备,危及本合同房屋安全;
(二)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6个月及以上。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本合同房屋或者附属设施、设备;
(二)乙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决定等调整经营;
(三)乙方因经营需要,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11.1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附则: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2.2下列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方对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拥有合法的和完整的所有权或者出租权的证明文件(如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书或者由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或者转租的书面证明);
(二)随本合同房屋一并出租的附属设施、设备(如有)。
12.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 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名):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