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1、如果双方是自愿、平等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从法律层面上讲,是允许的。事后一方反悔,提出新的或更高的要求,双方可以再次协商。如果另一方提出已于上次协商处理完毕不再理会,反悔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如果反悔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事由,法院不会支持反悔方的要求,直接驳回诉讼请求。2、如果私了时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以后向法院起诉,一般会被支持。举个简单例子,受害人以为伤得不重,当场与肇事方私了,收取了少量的外伤处理医疗费。后在医院检查时发现,已经造成骨折,构成伤残,需休息三个月以上。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允许反悔,否则,显失公平。3、如果双方明确约定,私了但保留追偿权,交通事故赔偿后对方还可以在追偿吗属于民事私权范围,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一般认为是可以的,且有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