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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方案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2024-07-18 来源:步旅网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并经批准后实施。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分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国务院批准的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转用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是除国务院批准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法律分析

一、农用地转用方案由什么部门拟订

在使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农用地转用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国务院批准权限。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除上述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结语

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应重点说明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分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具体项目需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国务院批准权限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适用于除国务院批准之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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