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转农”条件:
1.在城镇没有固定职业和居所的,跟随父母在农村生活的未婚人员。
2.由于就读大中专院校或者技校而将户口“农转非”的,毕业后若没有合适工作回原籍的毕业生。
3.在城镇没有固定职业,在农村有分配好的宅基地并能建造好房子和登记有门牌,并在农村生活居住的本人、配偶及未婚的子女。
4.夫妻中有一方是农业户口,若是非农业户口房在城镇并无稳定的职业并且在农村生活的。
5.已经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可办理”非转农“的户口迁回。
6.在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若如今户口和本人均还在农村生活的人员,方可“非转农”。
7.已经有规划好”村改居“但还没有挂牌的村委会,以上符合(3)、(6)项不可办理户口迁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