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借名而导致的隐名投资关系中,名义出资人不过是挂个名,其本身并非实际投资人,也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实际投资、参与公司经营、形式股东权利的均是借名股东。
因此,与因隐名投资协议而导致的隐名投资,重在确定隐名投资合同的效力并依次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同,在因借名而导致的借名投资关系中,关键在于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股东地位以及名义出资人的责任承担。
若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名义出资人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在实际出资人未缴出资范围内名义出资人对公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