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怎么报批
农用地转用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
1.拟订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于这种类型用地并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无需拟订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宅基地补偿项目
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