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受伤,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单位指派的临时工作、代替其他职工从事的工作等,这些工作虽然不是职工的本职工作,但都属于广义上的因工受伤所指的工作。
(2)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辆事故伤害,也属于工伤事故。但是,遭受非机动车辆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3)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退休返聘人员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境内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要求。
(4)替工人员在工作时候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替工人员虽然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替代原员工工作,单位对此并没有否定。因此,我们就可以推定用人单位与替工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5)私自早退在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不属于工伤。员工私自早退,就不属于正常意义的下班,当然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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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