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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前30天通知离职赔一个月工资这个约定有法律效应吗

2024-07-18 来源:步旅网

劳动者无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但如果劳动者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劳动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双方可以事先约定损失金额或计算方式,但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

员工与公司领导发生口角,不想干了,但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提前30天通知离职赔一个月工资,这个约定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内容,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至于双方是否可以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鉴于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该属性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法追究违约人的责任。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然而,如果劳动者的解除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是否可以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取决于违约行为是否给非违约人造成了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无需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责任。因此,在该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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