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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2024-07-20 来源:步旅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指令错误;未按合同时间提供图纸;延期开工或暂停施工;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地址条件发生变化;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没有按照合同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

一、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合同,主要条款有:

(1)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2)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开工、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造价;

(6)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7)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8)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0)建设工程施工违约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与认定方式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若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则按照双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一是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二是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应该予以拆除,并向发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

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建筑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首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其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最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应予以拆除并返还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时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分担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三、根据主体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分为

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分为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发包人与承包人条款、工程名称和范围、工程准备条款、工程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保修责任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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