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
1、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原材料和施工设备;
2、发包人没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资金;
3、发包人突然变更施工计划。
一、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哪些
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材料,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价格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
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批单位。
二、承包人需要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吗
如果承包人可以证明工期虽然延误但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当合同约定的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时,不应消极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及放任损失的扩大;也不能仅仅口头与发包人进行报告或联系,而应积极采取措施,按合同约定就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及时取得申请工期顺延的签证,并及时收集、固定引起工期延误的其它证据。一旦发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即可据此证明工期虽然延误但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承担哪些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施工承包商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和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有缺陷和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3、检查工程质量、进度;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项目;
6、交付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