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程量增加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经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必然导致工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工期自然顺延。
2、如果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改变设计,由于发包人改变设计,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限应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如果发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设计图纸等必要的施工材料,如果发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设计图纸等必要的施工材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必要的施工材料之日起计算工期。
4、一般来说,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停止工作,因此工期延误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与承包衔接不当的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直接将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单位施工的情况。
6、工程质量鉴定建设项目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通过鉴定的,鉴定期限为延期工期。工程质量的鉴定是否可以作为延长工期的原因,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判断标准。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事故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延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三条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