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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强制性保险不构成第三者

2024-07-21 来源:步旅网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视受害人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一、车祸交通违章保险赔吗

只要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会赔偿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如下:

1、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责任险是否免赔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22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导致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由以上解释可以看出,所谓的第三者的原则性的规定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者搭乘该车的人。《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九)投保人、被保险入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3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4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在本案中,游客叶*下车后就不再是车辆上的人员。因此,叶*应当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游客叶*在搭乘该车前往参观名胜古迹的途中,是车辆上的乘客。但当其到达目的地之后,叶*一旦下了车,就不再是车辆上的乘客。虽然其在参观结束后,仍然要搭乘该车,也就是说:其游客身份只是暂时地消失,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但《机动车辆保险条例》中对于第三者的认定是以意外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在车下为标准,而不论其是否还要继续搭乘该车。所以,在此次意外事故中,叶*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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