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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收拘的情形

2024-07-21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0周岁以上的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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