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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何时定纷止争

2024-07-21 来源:步旅网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出台,该法第76条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一直备受关注,由于与此条规定相应的具体规定没有出台,各地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做法都不统一。今年2月,江苏省高院下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将原本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的第三者责任险确定为法定强制保险,规定每一辆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牐?该举措实施以后,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提供了根本保障,但三责险的变脸同时造成保险公司纷纷败诉并为交通事故埋单的局面。

?牐?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还是商业保险,统一审判尺度;同时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快出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责任险相配套的法规。?牐??牐牻衲?2月以来,江苏省法院审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推行了新措施: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牐?法院这样审判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也因在江苏的多起案件中败诉而纷纷喊冤。?牐??牐荦拗ぜ菔荒鸩一?

?牐?7月6日,江苏镇江中级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二审败诉,被判支付蒋某等人20万元。而这次赔偿却是因为死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

?牐?2004年12月11日,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开着一辆未经检验合格的两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没有多少驾车经验的王某开摩托沿路由西向东行驶。此时,某技工学校的驾驶员老颜,也正驾驶着学校的大型客车与王某同向行驶。行至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附近路段时,老颜的大客车向左拐弯时,撞上了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王某被撞到了道路上的绿岛里。

?牐?老颜将受伤的王某送到医院抢救。后王某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王某在医院抢救期间共发生了医疗费31672.38元,某技工学校为其支付了29619.38元。此外,老颜还代表学校向王某的妻子蒋某送去了5000元。

?牐?2004年12月20日,当地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老颜负次要责任。

?牐?值得庆幸的是,老颜所驾驶的客车在事发前就由学校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其中包含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约定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至2005年5月20日。

?牐?为了得到相应的赔偿,王某的家属蒋某等人于2005年1月18日向京口区法院起诉。?牐??牐牨O展?司两审两败很无奈

?牐?京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牐?关于保险的相关问题,江苏省实际已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已经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其应配套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就此明确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暂以第三者责任险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尽管保险公司仍使用的是商业保险条款,但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专门性规定实施前,对于机动车方已根据机动车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关于按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的约定,只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赔偿计算方法的约定,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受害人依法求偿的权利。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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