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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特征

2024-07-21 来源:步旅网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一、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来说,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界限在两个方面;

(1)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二是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同。单位行贿罪是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对单位行贿罪则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

二、单位受贿罪共犯认定

1、单位受贿罪主犯主体资格的认定。主犯必须是国有单位。在本案中,甲单位系国有事业单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按照法学理论"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整体的意志",在该案中,A既是甲单位负责人又是丁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这种共同故意是通过A这个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来实现的。如果两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一个自然人,则必须有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共谋行为。

3、受贿的行为的认定。可以是单独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协会收受财物,甲单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两单独都不构成受贿。联系起来看,分工正是复杂的共同犯罪的表现。甲利用行政职权,违反《保险法》、《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强行为企业指定投保的保险机构,为保险公司谋取利益,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手续费。甲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权力寻租的特点,严重侵害了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甲单位的行为不是单独实施的,是在丁协会的协助、配合下完成的,丁提供帐号、保管非法所得。甲单位和丁协会的行为应当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其直接责任人A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吗

单位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成员并不一定是共犯,该单位也并不一定是非法组织,因而不同于集团犯罪。单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中至少有一个是单位,要么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要么是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共同犯罪。(2)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该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3)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单位也可以实施过失犯罪,但根据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个以上的单位或者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对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应以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以及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为法律依据。对单位共同犯罪,应根据主体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从犯,并根据相应的原则处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分清主犯、从犯,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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