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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要素

2024-07-21 来源:步旅网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旨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并保证快捷、公正的赔偿。该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拒绝特定人群投保,不得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监会负责指导保险金额和保费,并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保险法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的权利,但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保险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直接赔偿受害人,同时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还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法律分析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绝交易);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保监会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二、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见,保险法对于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同样赋予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同时,该款规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取得,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保险合同没有做出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不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依据该法的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结语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的责任保险,旨在通过分散风险、保障受害人权益的方式,实现快捷、公正的赔偿。该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保险公司应保本微利,并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或将其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指导,并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保险法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但在法律或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直接赔偿。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还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保监会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建立和运作中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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