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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父亲再婚后的房产继承问题?

来源:步旅网

父亲再婚后,子女继承房产的方式有三种:添名继承、分得份额继承和协议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继承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进行。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则法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继承需要的材料包括申请书、继承人身份证件、原房地产权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房屋勘丈表、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以及房屋估价单。

法律分析

父亲再婚后,子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继承房产:

1. 如果父亲再婚后,子女可以以添名的方式继承房产,即在父亲和再婚后娶/娶妻时,新妻子也享有继承权。

2. 如果父亲再婚后,子女可以以分得房产份额的方式继承房产,即子女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父亲的房产。

3. 如果父亲再婚后,子女可以以协议的方式继承房产,即父亲和再婚后,子女之间可以事先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继承的份额。

(1)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则遗嘱设立的继承人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2)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设立遗嘱,则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此时,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然后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房产继承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

2、继承人身份证件;

3、原房地产权证;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5、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6、由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提供的房屋勘丈表、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

7、房屋估价单。

结语

父亲再婚后,子女可以通过添名、分得或协议的方式继承房产。遗嘱设立的继承人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如果没有立遗嘱,则应按照法定继承,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遗产按照第一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房产继承需要申请书、继承人身份证件、原房地产权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由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提供的房屋勘丈表、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和房屋估价单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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