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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罪会被判几年

2024-07-23 来源:步旅网

本文详细阐述了工程质量事故罪的构成要素、法律责任和主体要件。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建筑管理制度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给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其客体为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一、工程质量事故罪的构成要素:

1. 客体要件:

a. 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本罪针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安全问题。

b. 国家建筑管理制度:包括国家对建筑行业的监管、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执行。

2. 客观要件:

a. 违反国家建筑管理制度的规定,从事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建筑活动。

b.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3. 主体要件:

a. 自然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b. 单位: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二、工程质量事故罪的法律责任:

1. 犯罪主体:

a. 自然人:犯有一罪,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危害性。

b. 单位:犯有一罪,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危害性。

2. 犯罪主观方面:

a. 故意: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b. 过失:犯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 犯罪构成及刑罚:

a. 犯罪构成:

- 客体: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建筑管理制度的规定,从事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建筑活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 主体:自然人、单位。

-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 刑罚:

- 自然人: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1995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工程质量事故罪会被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

工程质量事故罪是一种涉及建筑工程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客体、客观要件和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在客观方面,犯罪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建筑管理制度的规定,从事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建筑活动,或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04-23)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2019-04-23)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04-23)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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