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需要注意特定时间限制和法定继承份额的均等性。在办理遗产继承时,需要关注遗产继承的开始时间和继承人的顺序。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同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分或少分。
法律分析
一、在办理遗产继承时,有特定的时间限制吗?
1. 在遗产分配完毕之前,继承人仍然有权依法获得分配。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当事人不能再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只能自行协商处理。
2、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遗产分配比例是怎样的?
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3.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虽然法律规范只是规定了遗产开始的时间,没有限制具体遗产办理的时间,但是若是长时间不继承遗产,那么有可能会导致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此种情形一旦发生,那么就只能是由各位继承者协商确定继承方案。超过时效的继承纠纷,若是没有合适的理由又起诉的,此时会丧失胜诉权。
结语
在办理遗产继承时,需要注意特定的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仍然有权利依法获得分配,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则不能再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只能自行协商处理。同时,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如果继承人符合特定条件,如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协商同意,则可以不分或少分遗产。若长时间不继承遗产,可能会导致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继承纠纷超过时效的将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