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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适用条件

2024-07-23 来源:步旅网

回避的适用条件如下: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
回避的适用情形主要有: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所以,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回避的种类如下: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综上所述,回避的适用条件是满足与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有直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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