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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4-07-23 来源:步旅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受贿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构成该罪的认定条件包括:受贿数额较大,即5000元至20000元以上;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必须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必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根据实际违法情况量刑,并对严重情节进行判决处理。

法律分析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本罪的认定条件

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

(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

(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也是属于受贿罪的一种方式,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还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量刑判决,特别是对于数额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况的,是需要对其按照情节严重来进行判决处理的。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构成该罪的认定条件包括索取或收受的贿赂数额较大,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量刑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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