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方式:及时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取得书面同意;若无法告知患者,告知近亲属并取得同意;紧急情况下需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措施。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法律分析
实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方式是:
1、将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及时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不方便告知患者的,可告知其近亲属,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紧急情况下,需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才能实施相应的措施。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拓展延伸
保护个人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的现状与挑战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知情同意权作为个人隐私保护的基石,面临着现状与挑战。当前,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变得更加广泛和便捷,导致个人隐私面临更多的泄露风险。同时,法律和监管的滞后也使得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漏洞。面对这些挑战,需要加强立法和监管,明确个人隐私权的边界,强化知情同意的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化时代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疗行为中的重要保障。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对于无法告知患者的情况,应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紧急情况下,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方可实施相应措施。在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保护亟待加强,知情同意权也面临挑战。因此,需要加强立法和监管,明确个人隐私权的边界,强化知情同意的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数字化时代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七十五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