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等有知情的权利。
一、告知义务的法律解释
告知义务相对应知情权;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告知义务是指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与之相关的告知的义务,这种告知义务可以是约定的,也可能是法定的。违反告知义务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
二、医生告知义务的标准
医生告知义务的履行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一份完整的告知书是告知义务的具象化。一份完整的告知书应当包括七项内容:至少有一个明确的诊断;针对患者的病情,至少有两种以上可供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案(或替代方案);医生应当解释说明每个方案的优点及风险;针对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或潜在的风险医生将采取什么预防方案或提前做好那些保护性的措施;依据患者目前的病情,结合检查化验结果,医生从专业的角度上建议患者选择那一种方案比较好;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后决定选择医生所列举的那一种方案。如果患者的意见和医生的建议相同,签字后实施诊疗方案,如果不同意或不认可医生的建议,有权选择另请说明;患者书面明确写出自己的选择意见并签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