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既往条款指的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对于已经存在的疾病或伤病不予赔付的条款。这种条款在瘫痪险保单中的合法性受到争议。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合同条款告知投保人。如果保险公司未经告知或者告知不充分,导致投保人未能明确了解该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负赔偿责任。但如果投保人已经知晓该条款,且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条款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合同条款告知投保人。未经告知或者告知不充分,导致投保人未能明确了解该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人身损害保险合同时,就合同中约定的对于已经存在的疾病或者伤病不予赔付的条款,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未按照规定告知条款或者告知不充分,投保人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变更条款的,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瘫痪险保单中的既往条款是否合法,需根据投保人是否已经知悉该条款以及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投保人已经知悉该条款且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条款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