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财产不属于刑事处罚。属于民事或刑事中关于财产强制的一种措施。刑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我国目前的刑罚种类和适用方法:(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3)适用方法:附加刑可与主刑同时适用,也可独立适用。附加刑中的“驱逐出境”只针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法律依据: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