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律规定物业费纠纷的管辖一般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但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匹配,则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该案件。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涉及到合同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费纠纷的管辖一般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匹配,则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该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果涉及到合同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1、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协议确定受诉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既侵权又违约的
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拓展延伸
物业费纠纷是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服务费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物业费纠纷可以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
1. 物业费纠纷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此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2. 如果物业费纠纷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那么可以由该法院管辖。
3. 如果物业费纠纷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那么可以由该法院管辖。
4. 如果物业费纠纷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都不适宜管辖,那么可以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5. 如果物业费纠纷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都不适宜管辖,并且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不适宜管辖,那么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物业费纠纷的管辖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物业费纠纷的管辖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匹配,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涉及到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既侵权又违约的情况,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