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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占有的概念

2024-07-29 来源:步旅网

法律主观:

一、民法的占有有哪些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和区别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移动性。动产其实也就是在脱离原有位置存在的。比如说像各种的流动资产、还有一些长期的投资和一些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同时也是属于一种地理位置固定。比如说像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这种也就是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同时过种也是因为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属于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个别性。动产一般来说也是没有什么特别的个性,都是普遍存在的。不动产可以说它都是有着它的独特性、异质性,同时还属于一种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这些方面的差异、权利差异。
三、民法有哪些特点
有以下5个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使得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体的规则。
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调整交易关系。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民法规范的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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