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法实际占有的定义以及留置权合法占有的概念。合法实际占有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物的合法占有,包括所有人对他人合法占有的物的占有。留置权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和支配,即债权人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非法占有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一、合法实际占有的定义
1. 所有人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物的合法占有,包括所有人对他人合法占有的物的占有。
2、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即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合法占有通常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将占有权进行转让的结果。如国家授权国有企业占有国家所有的财产:集体土地通过承包合同由承包经营户占有和使用: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占有他人的房屋等等。合法占有的占有人尽管不是原财产的所有人,但是,其占有权的取得是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的,可以形成独立的占有权,并能排斥他人的干涉,即使是原所有人也不得任意干涉或妨碍其对合法占有权的行使。
二、留置权合法占有是什么
所谓留置权的占有,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和支配。所谓合法占有,是指留置权担保中,债权人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债务人依照合同将财产自愿交付债权人。债权人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留置权发生的基本前提。
三、什么是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以非法占有罪为依据判刑,刑法中是没有“非法占有罪”这个概念的,我们老百姓平时说的“非法占有罪”,实际上就是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拓展延伸
留置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同意留置、留置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机器,并支付了货款。合同中规定,甲公司有权在支付货款后,占有乙公司的机器。后来,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留置权抗辩,主张乙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甲公司占有的机器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同意留置、留置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在本案例中,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甲公司占有的机器与债权有牵连关系,因此甲公司可以主张留置权合法。
然而,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占有的机器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从而反向主张留置权。因此,对于本案例,需要进一步审理,以确定留置权是否成立。
总之,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成立。在本案例中,甲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公司同意留置、留置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才能主张留置权合法。
结语
合法实际占有的定义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物的合法占有,包括所有人对他人合法占有的物的占有。留置权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和支配,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债务人依照合同将财产自愿交付债权人。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即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侵占罪。
法律依据
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01-08)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12-26)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