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式是暂时中止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履行义务人的义务。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后向义务人支付。通知内容包括暂停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向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