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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家教群里面被骗走了180元的信息费,该怎么办呢

2024-07-27 来源:步旅网

受害人被培训机构骗钱,维权途径多样。投诉不是唯一选择,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协商解决、调解组织介入、向行政部门投诉、仲裁或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受害人被培训机构骗了钱的,可以向教育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除了投诉,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法律依据:受害人被培训机构骗了钱的,可以向教育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除了投诉,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被骗180元的家教群信息费,如何追回损失?

如果您在家教群里被骗走了180元的信息费,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追回损失。首先,尽快与家教群管理员或相关负责人联系,说明您的情况并要求退还被骗的金额。如果得不到满意的回应,您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您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相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此外,您还可以尝试联系支付平台或银行,了解是否有可能追回被骗的款项。记住,保持沟通和坚持权益是追回损失的关键。请及时采取行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受害人被培训机构骗取的钱款可以得到合法维权。除了向教育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外,受害人还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的帮助,或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并非唯一解决问题的途径,重要的是保持沟通、坚持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受害人有多种途径来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对于被骗走信息费的情况,您可以与家教群管理员联系并要求退款,如无果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尝试联系支付平台或银行追回款项。保持沟通和坚持权益是关键。请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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