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首先履行一方债务届满清偿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