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判决不一定要当事人签收,但一定要送达给当事人。送达的方式一般为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也可以邮寄到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写的地址或其户籍地,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如果无法采取留置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即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送达的是一审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15日为上诉期,经过15日没有当事人上诉的,判决就生效,如果有任意一方当事人上诉,判决就不生效。如果送达的是二审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