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醉酒驾车是否会被判处拘役以及缓刑的相关知识。根据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决。同时,醉酒驾车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
法律分析
醉酒驾车是否会被判处拘役?拘役是刑罚的一种,缓刑是刑罚的执行制度,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醉驾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适用缓刑时,应当遵守缓刑的法律法规。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决。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醉驾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醉驾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对于醉驾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的规定,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那么,醉驾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对于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罚款数额为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罚款数额为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饮酒、不醉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伤害。
结语
醉酒驾车是否会被判处拘役?拘役是刑罚的一种,缓刑是刑罚的执行制度,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醉驾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适用缓刑时,应当遵守缓刑的法律法规。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决。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醉驾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