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包括:
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