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在行使代位权的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的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不能行使代位权。所谓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往往是与债务人的身份权、人格权等有关的债权。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命息息相关,不可分割,因此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为行使。基于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权、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等权利,这些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