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费是否需要退还,以及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因中介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可以要求中介退还服务费。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况下。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费是否需要退还
1、中介撮合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的中介费用是不会退的,但如果因中介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可以要求中介退还服务费。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违约责任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
(二)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
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费的退还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中介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可以要求中介退还服务费。此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有报告义务、提供媒介服务、办理过户手续等多项责任,若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赔偿责任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