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项未完成时可以要求退还钱款。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委托;未经同意转委托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委托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受托人收取费用后,未能完成受托事项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将预付款退还给受托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