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没有要求必须安装监控,也没有任何的要求说必须给客人看录象,这要取决于店家。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这一做法,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用人单位使用摄像头应受到如下限制:
1.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限定报批备案。
2.应当向员工明示先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
3.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仞限于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能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
4.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
5.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时限销毁。
6.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