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应以员工个人责任为由推卸责任;自然,中介公司也不应以辞退员工为由推卸责任。居间人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居间人应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赔偿给承租人的损失。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承
法律分析
中介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应以员工个人责任为由推卸责任。自然,中介公司也不应以辞退员工为由推卸责任。(二)因居间人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违法行为,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居间人应当赔偿。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承租人可以向中介要求双倍赔偿。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三)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了向承租人提供的房屋信息,符合承租人的特殊要求。但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者有欺诈行为的,中介应当承担损失,并提前赔偿承租人。
相关知识:租房前应该澄清哪些问题
(1)房主身份。如果签订合同的人不是业主,则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转租关系。有代理关系的,需提供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有转租关系的,需提供业主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2)明确租金和“押金”的支付方式。“押金”主要用来冲抵承租人应当承担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押金数额应根据租期长短、装修程度、家具、家电的数量和价值确定。押金金额越高,出租人的安全性能越强。
(3)家具、家用电器和其他设施已明确约定。对这些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明确约定。(4)明确水、电、电话及物业管理费负担。(5)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出租房屋时,承租人可以得到两个保障:一是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二是承租人不想购买房屋,无所谓。房屋的出售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出租人出售房屋,买受人也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6)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如出租人未交付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未归还租赁物的,可以收取高于每日租金的违约金;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归还租赁物的,可以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赁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结语
中介的法律责任在于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中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应以员工个人责任为由推卸责任。居间人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承租人可以向中介要求双倍赔偿。因此,在租房前,承租人应该澄清房主身份、明确租金和“押金”的支付方式、家具、家用电器和其他设施已明确约定、水、电、电话及物业管理费负担、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保护、违约责任应当明确等问题。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