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管理制度
一、报检员资格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报检员资格,并获得《报检员证资格证》。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4)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后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二、报检员注册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报检员申请书;
(2)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3)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4)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报检员管理
(1)《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
(2)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延期时间以报检员证初次注册日期为准,两年年审一次,有效期届满60日开始,报检员应当通过网上提交数据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延期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网上延期自动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自动延期审核不通过的,须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工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4)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当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局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补发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收回《报检员证》交到当地检验检疫局,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的。
(6)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差错记分管理。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4分、2分和1分四种。
四、报检员的权利和义务
1、报检员的权利
(1)对于入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采)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3)报检员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报检手续。
(5)报检员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提供的商业信息及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6)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即检举。
2、报检员的义务
(1)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必须出示《报检员证》。
(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宣传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定,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进行报检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发送准确的电子报检数据,清晰准确详细地填制报检单,提供准确、齐全、真实、有效的报检随附资料,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报检资料等业务档案。
(4)报检员有义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6)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7)对于出境检疫物的报检,报检员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输入国家(地区)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监督企业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自检,或提供有关产地检验检疫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情况和结果。
(8)对于入境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对于出境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要搜集对方的反应,对有异议的或货物要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有关情况。